2009-02-02

提早就業獎助津貼

一、請領資格
被保險人曾至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並完成失業認定者於失業給付請領期限屆滿前再就業參加就業保險達3個月以上者。

二、給付標準
按申請人尚未請領之失業給付金額之百分之五十,一次發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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