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3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業經96年7月11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600087331號函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38條規定:
為促進身心障礙就業,提高各義務機關(構)之定額進用身心障礙者比率:
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34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為3%
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67人以上者,應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比率為1%,且不得少於1人
其相關規定自公布後2年施行(即自98年7月11日開始施行)

各義務機關(構)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採計方式:
1.進用月領薪資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之身心障礙者,每一人以一人計。但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一人以二人計。
2.進用從事部分工時工作,而月領薪資未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惟達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之身心障礙者,每二人以一人計,但進用重度身心障礙者,每一人以一人計。
3.員工總人數之計算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公立機關、學校員工員額經核定為員額凍結或列為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103條規定:
勞工主管機關對於未足額進用義務機關(構)得公告之。
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未達標準之義務機關(構),應定期向所在地直轄市、縣(市)勞工主管機關之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費;其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17,280元計算。
且未依期限繳納身心障礙者差額補助費者,將加徵滯納金。

定額進用規定之新舊法令對照一覽表:
<門檻>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公立:員工總人數34人
私立:員工總人數67人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公立:員工總人數50人
私立:員工總人數100人

<比率>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公立:3%
私立:1%(且不得少於1人)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公立:2%
私立:1%

<計算基準>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計算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母法)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每月1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計算員工總人數。(細則)

<例外規定>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1. 員工總人數計算例外單位:警政、消防、關務、國防、海巡、法務、航空站。
2. 員工凍結或出缺不補者不計入員工總人數。(新增)
3. 未達基本工資、庇護性就業者,不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新增)
4. 部分工時身心障礙者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1/2以上者,進用2人得以1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及員工總人數。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1. 員工總人數計算例外單位:警政、消防、關務、法務。
2. 部分工時身心障礙者月領薪資達基本工資1/2以上者,進用2人得以1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

<公告未足額>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各級政府勞工主管機關對於違反第38條第1、2項規定者,得公告之。(新增)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無相關規定

<滯納金>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自繳納期限屆滿之翌日至完納前一日止,0.2%/日,差額補助費1倍為限。(新增)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
無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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