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2

臨時工作津貼

一、適用對象
1.非自願性離職者。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負擔家計婦女、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高齡、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

二、資格條件
1.年滿15歲至65歲。
2.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於求職登記日起14日內未能就業或有正當理由無法接受推介工作。(「正當理由」係指工作報酬未達 原投保薪資60﹪,或工作地點距離日常居住處所30公里以上。)

三、給付標準
1.每小時100元,每月最高發給176小時,最長以六個為限。
2.每週可有四小時或八小時之有給求職假,每週以八小時為限。但須經由公立就業服務機構推介求職並於七日內回覆介紹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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