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2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就業促進津貼實施辦法)

一、適用對象
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負擔家計婦女、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高齡、更生受保護人)失業者。

二、資格條件
1.年滿15歲至65歲。
2.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並推介參訓者或經由政府主辦或委辦之職業單位甄試錄訓。
3.參加全日制之訓練。

三、全日制職業訓練
1.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每星期上課4次以上。
3.每次上課日間4小時以上。
4.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四、給付標準
1.每月按最低基本工資60%發給。
2.最長以6個月為限(身心障礙者最長發給12個月)。
3.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按下列方式核發:
 (1)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以上,發放半個月。
 (2)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以上,發放1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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