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2

就業推介媒合津貼

一、適用對象
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或委託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促進之相關機關(構)或團體。

二、資格條件
1.推介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轉案之非自願離職者及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之失業者就業後連續3個月以上受僱於同一雇主,每週工作在32小時以上(身心障礙者每週工作20小時以上)。
2.未接受政府就業促進相關經費補助或接受就業促進相關經費補助已達成補助要求之執行績效。
3.推介公立就服機構所轉介非自願離職者及特定對象就業,未向其收取費用者。
4.受推介人員連續三個月受僱於二雇主以上,每月薪資累計逾基本工資。
5.未違反勞工相關法令 。

三、給付標準
依照所推介人員之就業人數、受僱期間發給:
1.受僱期間連續達三個月以上,未滿六個月者,每人新台幣五千元。
2.受僱期間連續六個月以上者,每人再發給新台幣五千元。
3.受推介人員為非自願性離職者或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各款所列特定對象連續失業達1年之人員,並有第一點情事者,每人再加發三千元。
(受推介人員之就業人數如屬接受政府就業促進相關經費補助應執行者,該人數應予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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