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2

職業訓練生活津貼(就業保險法)

一、適用對象
1.就業保險被保險人。
2.非自願離職。
3.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評量適合參訓,並安排參加全日制職業訓練。

二、全日制職業訓練
1.訓練期間1個月以上。
2.每星期上課4次以上。
3.每次上課日間4小時以上。
4.每月總訓練時數100小時以上。

三、給付標準
1.按申請人離職退保前6個月平均投保薪資60%,每月發給一次。
2.最長發給6個月。
3.符合全日制職業訓練,訓練期間未滿30日者,按下列方式核發:
 (1)1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30小時以上,發放半個月。
 (2)20日以上且訓練時數達60小時以上,發放1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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