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2-02

求職交通補助金

一、適用對象
1.非自願離職者。
2.就業服務法第24條第1項所列之特定對象(負擔家計婦女、身心障礙者、原住民、生活扶助戶、中高齡)失業者。

二、資格條件
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後,經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諮詢並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
1.其推介地點與與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
2.為生活扶助戶。

三、給付標準
每人每次得發給500元,情形特殊者得核實發給,最高不超過1250元 ,每人每年度以4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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