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10-20

特殊境遇家庭認定(轉載)

因應兩性化社會平等,政府多年來積極推動各項政策,以保護婦女人身安全,提供經濟保障,促使婦女能生活在安全無虞的社會環境。為了擴大福利措施,政府在98年初修訂「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擴大條例所能補助對象與條件,除了不侷限於婦女扶助,另刪除申請人年齡限為65歲以下的規定,讓扶助能夠擴充到隔代教養的家庭。
 
根據「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的定義,「特殊境遇家庭」指的是:申請人的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布最低生活費2.5倍及臺灣地區平均每人每月消費支出1.5倍,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一定金額,並具有下列扶助項目情形之一者:

1.65歲以下,其配偶死亡,或失蹤經向警察機關報案協尋未獲達6個月以上。

2.因配偶惡意遺棄或受配偶不堪同居之虐待,經判決離婚確定或已完成協議離婚登記。

3.家庭暴力受害。

4.未婚懷孕婦女,懷胎3個月以上至分娩2個月內。

5.因離婚、喪偶、未婚生子獨自扶養18歲以下子女或獨自扶養18歲以下父母無力扶養之孫子女,其無工作能
力,或雖有工作能力,因遭遇重大傷病或照顧6歲以下子女致不能工作。本款所稱父母無力扶養,係指父母均因死亡、非自願失業且未領失業給付、重大傷病、服刑或失蹤等,致無力扶養子女。

6.配偶處1年以上之徒刑或受拘束人身自由之保安處分1年以上,且在執行中。

7.其他經直轄市、縣市政府評估因3個月內生活發生重大變故導致生活、經濟困難者,且其重大變故非因個人責任、債務、非因自願性失業等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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