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01-30

板橋市孕婦產前篩檢補助(轉載)

http://www.banciao.gov.tw/bravo_new/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6&article_id=2052



臺北縣板橋市公所孕婦產前自費檢查補助要點

一、板橋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經由醫學知識,利用檢驗方法及特殊儀器,檢測胎兒於母親子宮中之成長發育情形,並預防產科併發症的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孕婦產前自費檢查補助(以下簡稱本檢查)之對象:
(一)設籍本市滿6個月且申請時仍在籍之孕婦。
(二)無法在臺設籍之懷孕外籍配偶:須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發證日期滿6個月且夫設籍本市滿6個月,且申請時仍在籍者。
以上對象限於民國99年自費產檢者或於98年度自費產檢而於99年度生育者。

三、本檢查除依「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4點第2項所列以外項目,得予補助,本所補助金額以4,000仟元為限。

四、懷孕孕程每人至多申請一次,補助金額以新臺幣4,000元為限,超過金額由民眾自付,匯費由申請人自付,本補助申請期限至民國99年12月31日止。

五、補助經費:由本所編列之99年度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六、本檢查僅提供費用補助,進行檢查之風險應由申請人自行評估,本所不就該檢查醫療機構提供之醫療資訊、辦理項目及檢驗結果負保證及賠償責任。

七、本自費檢查與生育補助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覆請領。

八、本要點實施期間自民國99年1月1日至99年12月31日止。

九、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應備文件:
(一)產前自費檢查收據正本。
(二)孕婦手冊(請醫療院所註明自費檢查項目、檢查日期及蓋章)。
(三)孕婦之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存摺封面影本及印章。
(四)孕婦個人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五)代理人的身分證正本及正反面影本、印章。
(六)外籍配偶另備:外籍配偶之居留證、外籍配偶先生之個人3個月內戶籍謄本正本。


p.s 申請補助實況請參閱下列網誌 http://arrigi.blogspot.com/2010/03/4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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