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6-04

公保增「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轉載)

聯合晚報(記者邱珮瑜/台北報導)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上午初審通過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保險給付項目,若被保險人於津貼生效前,已申請育嬰留職停薪而選擇退保者,得以重新選擇加保,以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60%計算,最長發給6個月。

繼就業保險法增列發放勞工育嬰留職停薪津貼項目,考試院會同行政院提出公教人員保險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其中第3條增列育嬰留職停薪津貼為保險給付項目,第10條增定原以育嬰辦理留職停薪選擇退保者,得在子女滿3歲前,於繼續留職停薪期間,再依規定選擇一次。

修正條文第17條之1明定,被保險人加保年資滿1年以上,養育3足歲以下子女,辦理育嬰留職停薪並選擇繼續加保者,得請領育嬰留職停薪津貼,該津貼以被保險人育嬰留職停薪當月開始,前6個月平均保險俸(薪)給60%計算,並自留職停薪日起,按月發給,最長發給6個月,同時撫育子女2人以上者,以請領1人為限。

此外,委員會通過國民黨立委張顯耀提出第4條修正動議,明定保險主管機關為銓敘部,為監督保險業務,由銓敘部邀請有關機關、專家學者及被保險人代表組織監理委員會,其組織規程由考試院會同行政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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