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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橋市公所補助孕婦產前自費檢查經費核撥作業要點
一、板橋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經由醫學知識,利用檢驗方法及特殊儀器,檢測胎兒於母親子宮中之成長發育情形,並預防產科併發症的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二、孕婦產前自費檢查補助(以下簡稱本檢查)之對象:
(一)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且申請時仍在籍之孕婦。
(二)無法在臺設籍之懷孕外籍配偶:須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發證日期滿6個月且夫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且申請時仍在籍者。
以上對象限於民國98年自費產檢者或於97年度自費產檢而於98年度生育者。
三、本檢查除依「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意事項」第4點第2項所列以外項目,得予補助,本所補助金額以4仟元為限。
四、本檢查申請經費補助之程序如下:
(一)持醫療機構之產前自費檢查收據正本、孕婦手冊(請醫療院所註明自費檢查項目、檢查日期及蓋章)、申請人之印章、3個月內個人戶籍謄本及身分證及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有效期限內之外籍配偶居留證各乙份至本所社教福利課辦理。
(二)懷孕孕程每人至多申請一次,補助金額以新臺幣4,000元為限,超過金額由民眾自付。
(三)委託家屬、鄰(里)長、村里幹事或由社會工作人員代為申請者,應檢附委託書。
(四)申請者應填寫申請書及領據並影印身分證及孕婦手冊。
(五)本補助申請期限至民國99年4月30日止。
五、補助經費:由本所編列之98年度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六、本檢查僅提供費用補助,進行檢查之風險應由申請人自行評估,本所不就該檢查醫療機構提供之醫療資訊、辦理項目及檢驗結果負保證及賠償責任。
七、本檢查與生育補助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覆請領。
八、本要點自民國98年1月起試辦1年。
九、本要點經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十、應備文件:
(一)產前自費檢查收據正本。
(二)孕婦手冊(請醫療院所註明自費檢查項目、檢查日期及蓋章)。
(三)孕婦之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存摺封面影本及印章。
(四)孕婦個人3個月內戶籍謄本。
(五)代理人的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印章。
(六)外籍配偶另備:外籍配偶之居留證、外籍配偶先生之個人3個月內戶籍謄本。
備註:
1、補助之對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是指設籍板橋市六個月後所做自費篩檢項目(以收據日期為準),且申請時仍在籍之孕婦。
2、收據正本(需貼印花或蓋印花總繳章)。
3、戶籍謄本必須提供正本。
2009-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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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 若是99年孩子才誕生 到時此案還有補助嗎
回覆刪除你好!
回覆刪除我也有相同的疑問
你可能需要打電話到板橋市公所詢問
如果你有詢問到相關的訊息
歡迎你再回我的部落格留言告知
先向你說聲感謝!
我有親戚在板橋的某個里當里長,他說~~板橋的補助有分孕期內檢查補助及生產補助,但只能二選一 (意思是說~如果申請了孕期內檢查補助,就不能領生產補助了)
回覆刪除但我不是很清楚啦(我沒設藉在板橋),里長伯的媳婦最近才剛生產一位健康寶寶,他說他們有去了解過是這樣的
新生兒的爸媽可以了解一下再問更清楚一點再決定要如何做
丫,我有寫過一篇這個文章
回覆刪除http://erickimico.blogspot.com/2009/09/blog-post_14.html
還有打電話到當地的衛生單位問一下最快!!!
Kimico,謝謝妳提供的資訊
回覆刪除也祝福妳懷孕期間能夠開心順利~
我去申請補助了
回覆刪除實況報導請參閱http://arrigi.blogspot.com/2010/03/400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