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8-26

板橋市生育補助(轉載)

http://www.banciao.gov.tw/bravo_new/index.php?code=list&flag=detail&ids=26&article_id=2086

板橋市公所婦女生育補助要點

一、板橋市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落實照顧本市婦女及鼓勵生育特訂定本要點。

二、婦女生育補助之對象:
(一)設籍本市滿六個月,且申請時仍在籍之新生兒母親。
(二)無法在臺設籍之外籍配偶:須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發證日期滿6個月且夫設籍本市滿6個月,申請時仍在籍者。
以上新生兒係指98年度出生者,新生兒亦須於本市申報出生登記戶籍。

三、符合第二點規定者,每位婦女補助新台幣2仟元,惟低收入戶補助4仟元。

四、申請補助者應於新生兒出生日起4個月內向本所提出申請,逾期視同放棄。

五、申請生育補助應備齊下列文件:
(一)生育補助申請書。
(二)三個月內全戶戶籍謄本正本(含新生兒出生登記戶籍)。
(三)領據。
(四)新生兒母親之身分證正本、影本及印章。
(五)孕婦本人之存摺封面影本。
(六)外籍配偶之中華民國外僑居留證正本及影本。
(七)低收入戶證明(一般戶免附)。

六、本補助申請期限至99年4月30日止。

七、補助經費由本所98年度獎補助費項下支應。

八、本生育補助與孕婦產前自費檢查補助僅能擇一申請,不得重覆請領。

九、本要點簽奉市長核定後實施,若有修正時亦同。

十、本要點自民國98年1月起試辦1年。

備註:本要點補助之對象『設籍本市滿六個月』是指設籍板橋市滿六個月後生育者。

1 則留言:

  1. 這項補助與「產前檢查補助」只能二擇一
    而且這項補助的金額比「產前檢查補助」還少

    實況報導請參閱http://arrigi.blogspot.com/2010/03/400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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