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04-02

「長期失業」、「獨力負擔家計者」納入就業扶助範圍(轉載)

Yahoo!奇摩新聞(特約記者高玉如報導)

衛環委員會今(2)日審查就業服務法修正案再送利多,具體將失業超過1年之「長期失業者」納入促進就業津貼、補助之發放對象,對「獨力負擔家計者」之就業扶助、職業訓練亦不限於現行法的「負擔家計婦女」,未來單親爸爸、隔代教養祖父都可納入津貼或補助發放對象。

立法院衛環委員會今(2)日審查通過「就業保險法修正草案」,辦理就業保險之相關行政業務經費,改由勞委會編列預算支應,不再自就業保險費收入撥付,但經費上限仍維持保費收入總額之3.5%,該修正自明年1月1日起施行。亦即勞委會明年度單位預算中需編列該經費。

並修正就業服務法,將長期失業者納入就業促進津貼發放範圍,並將獨力負擔家計者列入,不限於婦女。條文增列第二條第五款定義「長期失業者」:指連續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且辦理勞工保險退保當日前3年內,保險年資合計滿6個月以上,並於最近1個月內有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者。

民進黨籍立委翁金珠說明指出,提案內容係符合OECD對「長期失業者」定義,台灣2005年失業期間達1年以上者就有8.3萬人、占全體失業者的19.61%,2008年9月增加到6.6萬人,已是近三年來新高;政府應對其投入更多關注。

勞委會職訓局長陳益民表示,去年就業服務法扶助人數約2.2萬人,經費支出約5.7億元,依委員會審查通過條文推估,每年約有4,000餘名長期失業者會納入扶助範圍,約需經費2.7億元,而符合「獨力負擔家計者」情況納入扶助範圍者,每年約有2,000多人,經費約需1.7億元。

勞委會前此已依法公告就業扶助範圍,包括更生保護人、長期失業者、負擔家計者等。其中所謂「負擔家計」依職權解釋包括獨自扶養在學或無工作能力之直系血親、前配偶之直系血親而獨立負擔家計者,配偶死亡或失蹤、離婚、受家暴已提起離婚之訴者、配偶入獄、未婚但有扶養老幼事實、配偶傷病無工作能力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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